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行业视点 > 正文

住建部修订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考试吧:住建部修订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更多二级建造师行业资讯,请关注考试吧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考试吧提示:下载"二级建造师万题库",立即开启刷题模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17]512号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我部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017年8月25日前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58933327

  传  真:010-58934163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且只受聘于一个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从事工程建设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也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第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的,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办理证书变更和注销手续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不足5年的,以聘用合同截止日为有效期截止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四)逾期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申请注册的,证书自动失效。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到新聘用单位,证书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聘于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行政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前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注册证书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其中,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行为,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时,申请材料除提交第十一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须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许可机关核验上述材料原件及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需要补办的,应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9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二十六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工程项目相关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

  签章目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应由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注册建造师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字。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字。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字。

  第二十八条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由其签字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到岗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规划。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建造师,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对聘用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因本人原因未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注册建造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可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扫描丨长按二维码关注即可帮助二建考试通关
了解2018二建考试资讯
了解2018二建模拟试题
了解历年考试真题试卷
了解10页精华点题讲义
微信搜索"题库二级建造师考试"也帮助二建考试通关!

  相关推荐:

  >>>>>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新旧变化对比

  >>>>>深度解读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房建市场怎么样?看看最新出炉的几个重要数据!

  >>>>>这八大趋势,将决定建筑企业转型势在必行!

  >>>>>揭露:中国建筑行业利润率低下的表象与真相!

  >>>>>独家分享: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有什么区别?

  >>>>>【辟谣】住建部新政:建造师挂靠将成为历史?

直播 主讲
老师
导学
规划班
导学规划班
直播 1小时/科
课程目标:了解考试情况及备考学习逻辑
课程优势:对学员进行复习方法指导,进行学习规划的制定
零基础
预学班
零基础预学班
直播 4小时/科
课程目标:零基础入门
课程优势:熟悉知识框架,对基本知识、要点进行梳理,轻松开启备考路。
私教
精讲班
私教精讲班
直播 24-39小时/科
课程目标:全面掌握知识点,打牢基础
课程优势:根据2025年新教材及考试大纲,精细化掌握考点,分析教材变动考点,全方位讲解必考点。
冲刺
备考指导
冲刺备考指导
直播 0.5小时/科
课程目标:掌握冲刺期复习方法,调整高效备考方式
课程优势:结合考试特点及应试要求,指导冲刺阶段备考方法
考点
锁分班
考点锁分班
直播 9-18小时/课
课程目标:紧抓命题特点及趋势,掌握考试命题规律
课程优势:讲练结合,对高频知识点匹配合适题目,同步梳理出题要点
高频
刷题班
高频刷题班
直播 9小时/科
课程目标:总结解题方法技巧,提高做题准确率
课程优势:精选高频题目,名师带领刷题,讲授解题技巧和口诀
案例专项
突破班
案例专项突破班
直播 9小时/科
课程目标:掌握案例分析答题模板,确保案例题少丢分、不丢分
课程优势:深度剖析近年案例真题,详解案例题得分点和抢分点,挖掘出题规律
密卷
点题班
密押点题班
直播 9小时/科
课程目标:基础阶段检验,查缺补漏,夯实基础
课程优势:核心考点强化突破,稳抓得分点
通关
必背班
通关必背班
直播 3小时/科
课程目标:熟悉掌握考试必背内容,拿下必得分
课程优势:总结提炼多年必考核心内容,实用性极强
应试
技巧班
应试技巧班
直播 0.5小时/科
课程目标:考前临门一脚,掌握应试技巧
课程优势:巧做难题,名师直播亲授实战解题方法,指导应试技巧
密训
提分班
密训提分班
直播 1.5小时/科
课程目标:考前再强化,确保不丢分
课程优势:根据历年命题规律,考前再次梳理重要知识点,临考提分
报名
下载 下载 下载 下载 下载 下载 下载 下载 下载 下载 下载
课时安排 直播
1小时/科
直播
4小时/科
直播
24-36小时/科
直播
0.5小时/科
直播
9-18小时/科
直播
9小时/科
直播
9小时/科
直播
9小时/科
直播
3小时/科
直播
0.5小时/科
直播
1.5小时/科
施工管理 二师兄
牛魔王
/ 报名
法规相关知识 房博 / 报名
建筑实务 大鹏 / 报名
市政实务 白象 / 报名
机电实务 黄狮 / 报名
公路实务 白象 / 报名
水利水电实务 黄狮 / 报名
在线课程
2025年
无忧取证班
68%学员选择
2025年
AI私塾班
32%学员选择
适合学员 ①零基础/多次考试未通过,备考很茫然
②需要系统化、全流程学习
③需要名师领学,专业指导,稳步提升
④希望一次顺利通过全部考试
①基础知识薄弱,建工行业小白,备考茫然;
②需要全方位全流程学习、系统梳理知识点;
③现场经验不足,没有实操案例;
④平时工作忙,想要快速掌握考试要点;
在线课程
2025年
无忧取证班
68%学员选择
2025年
AI私塾班
32%学员选择
适合学员 ①零基础/多次考试未通过,备考很茫然
②需要系统化、全流程学习
③需要名师领学,专业指导,稳步提升
④希望一次顺利通过全部考试
①基础知识薄弱,建工行业小白,备考茫然;
②需要全方位全流程学习、系统梳理知识点;
③现场经验不足,没有实操案例;
④平时工作忙,想要快速掌握考试要点;
AI私塾
基因
提分
模式
导学入门
导学规划班
导学规划班
直播 1小时/科
课程目标:了解考试情况及备考学习逻辑
课程优势:对学员进行复习方法指导,进行学习规划的制定
夯实基础
零基础预学班
零基础预学班
直播 4小时/科
课程目标:零基础入门
课程优势:熟悉知识框架,对基本知识、要点进行梳理,轻松开启备考路。
私教精讲班
私教精讲班
直播 24-39小时/科
课程目标:全面掌握知识点,打牢基础
课程优势:根据2025年新教材及考试大纲,精细化掌握考点,分析教材变动考点,全方位讲解必考点。
AI智能课后作业
AI智能课后作业
课后练习
课程目标:学练结合,知识点内化吸收
课程优势:私教精讲班配套,知识点智能推荐课后练习
巩固提分阶段
冲刺备考指导
冲刺备考指导
直播 0.5小时/科
课程目标:掌握冲刺期复习方法,调整高效备考方式
课程优势:结合考试特点及应试要求,指导冲刺阶段备考方法
考点锁分班
考点锁分班
直播 9-18小时/科
课程目标:紧抓命题特点及趋势,掌握考试命题规律
课程优势:讲练结合,对高频知识点匹配合适题目,同步梳理出题要点
高频刷题班
高频刷题班
直播 9小时/科
课程目标:总结解题方法技巧,提高做题准确率
课程优势:精选高频题目,名师带领刷题,讲授解题技巧及口诀
案例专项突破班
案例专项突破班
直播 9小时/科
课程目标:掌握案例分析答题模板,确保案例题少丢分、不丢分
课程优势:深度剖析近年案例真题,详解案例题得分点和抢分点,挖掘出题规律
考前冲刺阶段
密卷点题班1
密卷点题班1
直播 3小时/科
课程目标:基础阶段检验,查缺补漏,夯实基础
课程优势:核心考点强化突破,稳抓得分点
密卷点题班2
密卷点题班2
直播 3小时/科
课程目标:强化阶段检验,查漏补缺,强化提升
课程优势:核心考点强化突破,稳抓得分点
密卷点题班3
密卷点题班3
直播 3小时/科
课程目标:模拟实战,掌握实战技巧,考场不慌乱
课程优势:核心考点强化突破,稳抓得分点
通关必背班
通关必背班
直播 3小时/科
课程目标:熟悉掌握考试必背内容,拿下必得分
课程优势:总结提炼多年必考核心内容,实用性极强
终极抢分阶段
应试技巧班
应试技巧班
直播 0.5小时/科
课程目标:考前临门一脚,掌握应试技巧
课程优势:巧做难题,名师直播亲授实战解题方法,指导应试技巧
密训提分班
密训提分班
直播 1.5小时/科
课程目标:考前再强化,确保不丢分
课程优势:根据历年命题规律,考前再次梳理重要知识点,临考提分
VIP美题·智能刷题 ★★★
三星题库
每日一练
每日错题榜
教材同步
★★★★
四星题库
真题题库
模拟题库
章节刷题
★★★★★
五星题库
高频常考
大数据易错
VIP密训
真题视频解析
辅助功能
练习工具
VIP配套资料 配套资料
(电子版)
电子书-通关攻略
电子书-极致真题
备考一点通
课程讲义
全程学习计划书
五年真题集锦
速记口诀
考前5页纸
VIP旗舰
服务
人工助学服务 一对一授课老师答疑
一对一班主任督学
学员交流群
(AI)私人定制服务 学籍档案
PMAR学习规划
大数据学习报告
学习进度统计
官网查分服务
VIP勋章
节点严控服务 考试倒计时提醒
VIP直播日历
上课提醒
便捷系统服务 课程视频、音频、讲义下载
手机、平板、电脑多平台听课
无限次离线回放
课程有效期 2年有效期! 1年有效期!
协议保障 有效期结束,考试不过科目办理退费!协议>> 考试不过科目,第二年免费重学!协议>>
增值内容 赠送2024年【强化精讲班】模块 赠送2024年【强化精讲班】模块
官方定价 全科:6280
单科:2980(实务)
单科:2780(公共)
全科:4880
单科:2380(实务)
单科:2180(公共)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施工管理
共计1002课时
讲义已上传
7344人在学
工程法规
共计1163课时
讲义已上传
11529人在学
建筑工程
共计1569课时
讲义已上传
32397人在学
市政工程
共计1578课时
讲义已上传
106503人在学
机电工程
共计1161课时
讲义已上传
19426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5年考试还有
版权声明:如果二级建造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二级建造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点击
咨询
扫码添加微信
咨询二建备考详情
官方
微信
扫描关注二建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二建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帮助
中心
选课
报名
文章责编:houwenj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