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市建委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本市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市建委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四章 受理和初审
第十五条 区、县建委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人员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区、县建委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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