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区、县建委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第十八条 区、县建委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第五章 审 批
第十九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市建委收到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市建委审批时主要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市建委组织专家复审。
北京市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送市建委。市建委应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第二十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市建委负责办理,5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建委负责销毁因注销注册或污损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办结10个工作日内将在北京市建委网上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的二级建造师,市建委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市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市建委收到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北京市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自收到全部注册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市建委。
市建委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市建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市建委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经审批同意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的,市建委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区县建委负责向申请人送达注册证书。
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市建委3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按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文件第五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中第二十五条(注册证书)、第二十六条(执业印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区、县建委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市建委负责证书销毁后向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建委不收取二级建造师注册费和注册证书费。区、县建委在注册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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