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支队、各有关单位: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鉴于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尚未开展,根据相关规定,省公安消防总队拟于9月组织开展安徽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综合考试,考试合格人员临时替代补充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现将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在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并符合以下报名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综合考试:
(一)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岗位工作的,有一定经验业绩,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
(三)学历或学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4、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报考条件中“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学历或学位,相关专业参见附件1。
二、报名时间、地点
2014年8月13日至2014年8月21日,工作日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逾期不予补报。
报名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广西路与中山路口,省消防总队一楼警卫室,报名工作咨询电话:0551-62996869,62299039。
三、报名办法
本次报名不受理个人考生单独报名。报名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属单位集体办理。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应携带考生报名材料到总队办理报名手续,办理报名手续可提前预约,联系人:马云飞,预约电话:62996869。报名时需携带报名材料如下:
(一)考生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考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张;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四)从附件2中下载打印的报名表1份,填写完毕后考生及单位法人代表分别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并提交报名表电子版(word格式)。
凡在报名审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将取消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报名要求
申请消防安全评估一级、二级资质的单位报考人数不超过18人,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一级、二级资质的单位报考人数不超过15人,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三级资质(仅限灭火器维修)的单位报考人数不超过3人。不同等级、类别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通过考试合格人数可参考附件3。
五、考试内容
本次考试参照公安部消防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制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2014年版)》要求命题,考试综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三项内容,不分级别、不分课目,进行综合性闭卷考试。
六、其他事项
(一)报名时间截止后,总队统一安排资格审查,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总队将及时在“安徽消防网”公布。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经本次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临时替代补充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制度实施后,应及时参加全国统一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三)相关考试用书可自行在中国消防协会网(http://www.cfpa.cn/)征订。
(四)各支队应及时通知辖区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解读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其组织技术人员参加考试。
(五)为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复习迎考工作,省消防协会近期将举办考前辅导班。有意参加培训的考生,由单位统一在报名点申请培训报名,相关培训事宜由省消防协会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