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综合考试报名条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冀中公安局消防支队,定州、辛集市公安消防大队,有关社会单位:
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从2014年11月1日起,全省现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正式资质或临时资质才可继续执业。为保持我省消防技术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有关通知精神,我省将在《规定》实施的过渡期间,采用条件审查和综合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认定一批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临时注册消防工程师,以解决过渡期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工程师人员无法满足《规定》实施条件的问题。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报名范围
全省拟参加综合考试的人员均可通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报。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在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并符合以下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报名。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4.取得其他相关专业同等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三、提交材料要求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及时通知当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申报的组织工作,并指导其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一)申请考试报名条件审查应提交的材料
1.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综合考试报名信息表(附件1),一式2份;
2.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交近期免冠小二寸同底彩色照片6张(照片正面最下端印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3.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以来所签的全部合同);
5.所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作年限、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业绩证明(能够证明参与检测工作的所有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参与维护保养的相关资料)、职业道德情况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6、所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7、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以来的所有社会保险证明。
(二)提交方式
以申请考试报名条件审查人员所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单位统一申报,按人员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每人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按照提交材料顺序胶装成册,封皮颜色为浅蓝色)。报送材料时,要携带各种复印材料的原件,当场核实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原件由申报单位带回。
(三)注意事项
1、“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学历或学位。2001年以后取得的学历需同时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学历查询结果打印件;
2、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人员主要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当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当中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消防设计、监理和施工的人员;从事过防火、灭火的退役消防警官;
3、“工作年限”主要指在取得自身学历或学位证书之后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累积时间。以所工作过的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和社会保险缴费清单为准,其中退役消防警官其所从事的防火、灭火的工作年限可以视为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其他岗位的工作经历和士兵岗位的工作经历不能视为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以有关部门的任职命令或履职证明文件为准;
4、“取得其他消防相关专业同等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是指比照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同等同等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再增加1年;
5、“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单位缴费凭证(核对原件,报复印件)。社保证明应包括:参保单位名称、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个人缴纳社保的不予认可;
6、申报人员属退出消防现役的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不能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保证明的,需提供证明参与申报单位消防技术工作的有关资料,同时应提供退出现役的有关命令文件。
四、审查流程
受理过程中承办人员应按照规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一致性审查,当场核对各类证书及相关材料的原件,对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或者申请材料相关信息不准确、不一致的,明确告知材料申报要求,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材料一致性符合要求后,省公安消防总队将从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总队将视情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考试合格人员在过渡期可临时替代补充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办理时间:2014年9月22日开始至9月26日。
为便于工作开展,报名期间将按地区开展集中报名审查,具体安排如下:
9月22日石家庄(含辛集市)、衡水
9月23日秦皇岛、承德
9月24日唐山、邢台、邯郸
9月25日保定(含定州市)、沧州
9月26日廊坊、张家口
办理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珠江大道239号,省消防总队技术处,联系人:张立业,联系电话:0311-89181556;
报名前,各单位填报的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综合考试报名信息表(附件2)、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报名汇总表(附件6)电子版和人员照片以单位命名发邮箱hbxfzdjsc@163.com。报名时请各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前往统一集中报名,将本单位报考人员所需提交的资料统一装在档案盒内并在档案盒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擅自涂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 申报资料档案封皮样本;
2.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综合考试报名信息表
3.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主要经历
4. 完成消防安全技术主要项目业绩
5.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6. 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报名汇总表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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