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鉴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尚未开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数量尚不能满足《规定》实施需求等实际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省公安消防总队决定组织开展浙江省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考试合格人员临时替代补充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地点
浙江省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定于8月31日14时30分,地点在下载准考证时一并通知。
二、科目内容
考试科目为《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考试不分级别、不分课目,严格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内容出题;题型为客观题,分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
三、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以下报名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
(一)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岗位工作的,有一定经验业绩,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
(三)学历或学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4.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报考条件中“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学历或学位,相关专业参见附件1。
四、报名办法
报考人员应于2014年8月15日前携带报名材料到各地消防支队受理窗口(办证中心)报名。报名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集体办理。
考生现场报名时需携带报名材料如下: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1张;
(二)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张;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四)申报人员社保证明。提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单位缴费凭证(核对原件,报复印件)。社保证明应包括:参保单位名称、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
(五)从附件2中下载打印的报名表1份,填写完毕后签字、单位盖章确认;
(六)报考条件中列举其它的材料。
凡在报名审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即予取消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浙江省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教材可自行在中国消防协会网http://www.cfpa.cn/manage/html/201406/621.html征订。
附件:【点击下载所有附件】
1.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2.浙江省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报名表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4年7月24日
附件1
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专业划分 |
专业名称(98版) |
旧专业名称(98年前) |
工学类相关专业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气技术(部分)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光源与照明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工程 应用电子技术 信息工程 广播电视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 通信工程 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 软件工程 |
建筑学 城市规划 土木工程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
建筑学 城市规划 城镇建设(部分)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部分) 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城镇建设(部分) 交通土建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 |
安全工程 |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工业分析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管理学类 相关专业 |
管理科学 工业工程 工程管理 |
管理科学 系统工程(部分) 工业工程 管理工程(部分) 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国际工程管理 |
注:表中“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
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
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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