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集中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消[2014]122号)精神,青海省公安消防总队将于2014年10月下旬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范围
青海省范围内从事建(构)筑物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以及回收等活动,纳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类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管理;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纳入“消防安全评估”类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管理。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临时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临时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临时资质有效期暂定至2016年12月31日。
二、申报时间
2014年9月26日至10月20日,开展临时资质申报的集中受理工作(工作日内8:30-12:00;14:30-17:30)。
三、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设在青海省消防总队三楼防火部监督管理处。
四、申报材料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临时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历证明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等质量管理文件;
(七) 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还应提交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以及项目合同、相关记录、报告等。申请临时一级、二级资质的,还应提交其技术负责人的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复印件均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申请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考试说明
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精神,我省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考试,从业人员分为两部分,一是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是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只参加理论考试,一般操作人员考试参加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评。通过考试的人员可临时认同具有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条件,其中从事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有相应从业经历。具体报名对象和报名条件如下:
(一)报名对象
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二)报名条件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4、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三)考试内容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为主要内容。制定的相关复习题库请登录青海消防在线(网址:http://www.qh119.gov.cn)网站公告中下载。
(四)考试方式
考试“不分级别,不分课目”,统一考试。题型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和案例分析题。
(五)报名时间
2014年9月26日至10月20日。
(六)报名方式
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为申报主体,从业人员通过受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登录青海消防在线网站公告中下载《青海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考试资格认定申报表》打印一式2份后,填写相关内容并粘贴照片,将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扫描件、单位出具的证明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时间的函或相关证明资料和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报送至青海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监督管理处。对报名单位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对审查通过的人员核发准考证,参加统考。
八、资格审查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资格审查条件
临时资质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通过考试并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二)操作人员资格审查条件
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理论考试和消防职业技能实际操作考试。
(三)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资格审查条件
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所在企业应依法取得青海省灭火器维修企业监督检查合格证。
(四)临时一级资质机构从业经历要求
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应当具有《规定》实施前(2014年5月1日前)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经历3年以上,并具有相应的工作业绩。其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检测活动都可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绩。
(五)申请两项临时资质机构的申报条件
申请两项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分别满足各自单项临时资质所有条件。
(六)临时资质的性质
临时资质与相应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范围、执业要求和法律责任等同,并依法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具备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暂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七)验资证明的申报要求
验资证明是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社会保险证明的申报要求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由申请机构提供近一个月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及该月相应“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并由所在市(管委会)、县(市、区)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认盖章。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如退休证、退出现役命令文件等)。部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提交由原服役部队颁发的《转业证》或退役命令复印件或由户籍所在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属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自主择业证明。
九、资格审查和公示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报资料审查、从业人员考试完毕后,将对考试合格人员及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的单位在青海消防在线进行公示。
十、考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总队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19号
联系人:铁鸿丽 联系电话:0971-8818078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条件;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考试资格申报表;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表(模板);
5、工作经历证明(模板);
6、从业人员名录(模板);
7、技术服务项目目录(模板);
8、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9、法人授权委托书(模板);
10、“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11、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试题库。
青海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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