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供水
变化概述
1、增加了增压稳压设施、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的设置要求,与《水栓规》基本保持一致;
2、增加了报警阀前环状管网设置信号阀的要求;
3、调整了消防水泵设置要求。
供水具体变化(加粗部分为变化内容)
10.1一般规定
10.1.1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可由市政或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
10.1.2与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其储水的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标准。
10.1.3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冰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
10.1.4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应设环状供水管道。环状供水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10.2消防水泵
10.2.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冒独立的消防水泵,并应按一用一备或二用一备,以及最大一台消防水泵的工作性能设置备用泵。当与消火栓系统合用消防水泵时,系统管道应在报警阀前分开。
10.2.2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宜采用柴油机泵作备用泵。
10.2.3系统的消防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天然水源时,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10.2.4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出水管上还应设置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或预留可供连接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的接口。必要时,应采取控制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10.3高位消防水箱
10.3.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可与消火栓系统合用,且其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10.3.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时,系统应设置增压稳压设施。
10.3.3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法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确定,最大容积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对高位消防水箱容积的规定。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0.3.4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2.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的系统,管径不应小于80mm,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小于100mm。
10.4消防水泵接合器
10.4.1系统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计算。
10.4.2当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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