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案例分析
一、情景描述
某高层民用建筑始建于1996年,1999年投入使用,建筑面积14093.78m2,地上16层,地下1层,高度60m,属一类高层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大楼内现有行政办公、旅馆住宿、民企公司、普通住户、网吧、商铺等多种用途的用房,含商住业主20户、办公业主4户。大楼屋顶设置有1个容量为80m3的生活、消防共用水箱,地下室设置有两个容量分别为100m3的消防水池,楼内仅在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设置有1根室内消火栓系统立管。大楼内的消防安全由某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消防监督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大楼共16层却仅有一处安全出口,且长期上锁;大楼东侧袋形走道尽端两侧的房间距最近楼梯间超过20m;地下一层的网吧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楼室内消火栓系统仅有一根竖管,且未设置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管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15层、16层未安装室内消火栓;防烟楼梯间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未用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大楼西侧疏散楼梯在大部分楼层设置铁门并上锁;部分楼层的办公室隔断、顶棚和墙面采用了大量可燃、易燃的材料装修;大楼内部电气线路明敷,未使用阻燃套管;防烟楼梯间及各楼层走道内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未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消防用电未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消防管理混乱。
二、案例说明
本案例包含或涉及下列内容:
1)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2)高层民用建筑的判定。
3)高层民用建筑疏散出口设置要求的辨识。
4)高层民用建筑袋形走道长度的辨识。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判定。
6)高层民用建筑室内消火栓设置的判定。
7)高层民用建筑电梯前室设置要求的判定。
8)消防供电相关要求的判定。
9)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要求。
三、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1)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 653—2006)中的有关规定,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低于B1级;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处设置栅栏、卷帘门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可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2)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GB 50045—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 50222—1995)等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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