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木器厂房采用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其耐火等级应为三级;另外,丙类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为三级的丙类厂房最多允许层数不应超过两层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公共建筑为单、多层公共建筑”的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大型购物中心、大型餐饮建筑均为多层公共建筑
3.体育建筑等级分为特级、甲级、乙级、丙级四级;除特级体育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外,其他体育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根据《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一2003)的规定,主要用途为举办地区性比赛的体育馆的建筑等级应为乙级,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重要公共建筑是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生活保障的重要建筑,或者文化、体育建筑或人员高度集中的大型建筑,这些建筑发生火灾后如不能尽快恢复或为火灾扑救提供足够的安全时间,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大型餐饮建筑应为重要公共建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 6-2006)的规定,该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上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GB 50045一1995)的规定,其建筑分类应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6.塔楼应按照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进行分类。若塔楼为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重要办公楼(重要办公楼是指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的规定,该塔楼的建筑分类应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另外,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7.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的规定,建筑高度为43.5m的医院高层病房楼应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8.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在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两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9.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中“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20层的住宅建筑的建筑分类应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0.如果综合楼的建筑高度超过50m,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 995)的规定,其建筑分类应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该综合楼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主楼的耐火等级应为一_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1.汽车库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确定,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1997)的规定,有420个停车车位的汽车库应为I类地下汽车库。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2.甲醇合成厂房生产时产生甲醇,其火灾危险性特征为闪点小于28。C的液体,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06)的规定,该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最多允许层数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