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一至三层的娱乐场所可以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是如果为了实现自动启动机械排烟系统和进~步加强消防安全,也可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2.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制衣厂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采用集史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3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一1998)的规定,丙类物品库房为二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4.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的规定,I、Ⅱ类地下汽车库以及地下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地下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若地下车库防火分类为Ⅲ类,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考虑到机械排烟系统联动需要,也可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1998)的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系统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十三台区域显示器及图形显示装置、消防联运控制器、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控制室设在一层,并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除车库、厨房等场所选用感温探测器外,商场、餐厅、机房、走道、娱乐场所等均选用感烟探测器.但上述场所中属于大空间等特殊场所的应特殊考虑
6.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50045-1995)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1997)的规定,商住楼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商场部分和地下二层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的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的规定,高度超过100m的综合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系统形式应为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种类的选择:
(1)商场、酒店、办公楼的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应选择感烟探测器
(2)地下车库、变(配)电室、多油断路器室、柴油发电机房及其储油间的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可选择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消防控制中心应有消防联动控制功能,并能接收和显示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消火栓系统、各类灭火系统、消防通信系统、电梯等消防系统和设备的动态信息50116一1998)的规定,商场和车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均为一级,系统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除地下车库和厨房选用感温探测器外,商场等其他部位均选用感烟探测器。消防控制室设在该建筑的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的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电话,并应在罐组四周道路边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8.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展览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一1998)的规定,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设计时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对展厅、办公室、会议室、书店、茶座、贵宾接待厅等场所,应选择感烟探测器。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消防对讲电话插口及声光报警装置。火灾报警按钮至所在防火分区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30m。在消防控制室内除应设置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其联动控制设备外,还应设置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直通对讲电话总机,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变(配)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等场所应设有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测与验收
1.点型感烟探测器检测:采用发烟装置向探测器施放烟气,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显示。探测器应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2.点型感温探测器检测:使用热源加热探测器,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探测器应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检测:手动按下按钮,应向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同时启动按钮的报警确认灯
4.火灾报警控制器检测:触发自检键,对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直流电源自动投入和主、备电源状态的显示情况。模拟探测器及手动报警按钮断路故障,查看故障显示。断路故障报警期间,模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控制器能再次报警
5.消防联动控制器检测:操作自检键,对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切断主电源,备用电源应自动投入使用,并能正确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与输入/输出模块间的连线发生断路、短路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6.验收主要
内容:测试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功能,测试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功能
7.验收要求:(1)主、备电源转换试验进行1-3次
(2)控制器全部检验
(3)若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超过100,则抽验比例为10%-20%;消火栓按钮抽验比例为5%~10%
8.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验收要求:(1)用尺测量控制器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主电源要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2)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包括: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测试每个回路的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
9.点型火灾探测器安装验收要求: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m;点型感温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倾斜安装不应大于45。。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检查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
10.验收判定标准:(1)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无国家相关证书和检验报告的;系统内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的,定为A类不合格
(2)验收前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3)其余不合格项均为C类不合格
(4)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1.注意事项:(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过程中,应对照图样观察检查系统内各设备和组件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抽样时应选择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设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查与维护保养
1.日常检查:(1)检查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输入模块、输出模块等组件的外观及运行状态
(2)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显示盘、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运行状况
(3)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外观及运行状况
(4)检查声光报警器的外观
(5)检查系统接地装置的外观及牢固性
(6)检查消防控制室的工作环境
2.维护保养:(1)每季度应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F列功能进行检查和试验,并填写相应的记录:
①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对火灾探测器的报警情况及火警确认灯状态进行试验
②对声光报警器的声光报警功能进行试验
③对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组件的动作性能进行试验
④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1~3次自动切换试验
⑤手动状态下,检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加压风口电动控制装置、风机、防火卷帘等控制设备的控制和显示功能
⑥检查消防电梯的迫降功能
⑦抽取不小于总数25%的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孑1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2)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功能进行检查和试验,并填写相应的记录:
①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全部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进行至少一次试验
②自动状态下,检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加压风口电动控制装置、风机、防火卷帘等控制设备的控制和显示功能
③对全部消防电话的通话进行至少一次试验
④对自动和手动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进行试验
(3)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两年清洗、标定一次
(4)检查消防水池水位监管情况,模拟低水位报警试验
(5)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系统内的蓄电池进行维护保养
(6)对经检查测试确定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火灾探测器等设备应及时更换
3.注意事项:(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2)探测器的清洗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
(3)感烟火灾探测器清洗后应做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探测器严禁重新安装使用,并应将该不合格品返回产品生产企业集中处理,严禁将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随意丢弃
(4)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占总数量10%的备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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