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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的规定,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应设消防电梯;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接近和进入,其安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5)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9)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10)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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