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 |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
甲 |
1.闪点<28℃的液体(如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车间,白酒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等) |
乙 |
1.闪点≥28℃至<600c的液体(如甲酚厂房,樟脑油提取部位,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灌桶间, 醋酸酐精馏厂房,己内酰胺厂房等)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如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磺回收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等) |
丙 |
1.闪点≥60℃的液体(如焦化厂焦油厂房,甘油、桐油的制备厂房,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灌桶间,柴油灌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等) 2.可燃固体(如煤、焦炭、木工厂房,针织品厂房,谷物加工房,印刷厂的印刷厂房,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饲料加工厂房等) |
丁 |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如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扎、铸造、热处理厂房等) |
戊 |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如制砖车间,石棉加工车间,卷扬机室,不燃液体的泵房 和阀门室,不燃液体的净化处理工段,电动车库等) |
注意事项: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知识点试题
某高层热处理厂房,拟在其正北侧建造一栋建筑高度为25m的普通写字楼,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热处理厂房与写字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m。
A.8
B.13
C.15
D.18
【答案】B
【解析】热处理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为丁类,建筑高度为25m的写字楼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表3.4.1,高层丁类厂房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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