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统安全要求
1.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在30s内撤离完毕。
2.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人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
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5次。
5.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7.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
8.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9.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10.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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