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敷的耐火电缆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2。
2、照明电压一般采用220v,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供电电压不应超过36v,如在金属容器内及特别潮湿场所内作业,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3、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4、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分控制室在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厂房贴邻建造,但必须靠外墙设置,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5、有爆炸危险区域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6、防止液体流散的基本做法有两种:一是在桶装仓库门洞处修筑慢坡,一般高为150~300mm;二是在仓库门口砌筑高度为150~300mm的门槛,再在门槛两边填沙土形成漫坡,便于装卸。
7、为防止纤维或粉尘积集在管道和散热器上受热自燃,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但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8、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距离不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距离不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9、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10、排除、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容易起火的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50mm的间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1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12、保温材料保护层:内保温,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外墙外保温;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屋面保温层不应小于10mm。
13、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14、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15、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16、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17、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18、普通消防车:9m;登高车12m;特种车:16-20m。
19、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m*12m;高层建筑:15m*15m;重型消防车18m*18m。
20、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21、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22、最小操作场地面积:最小操作场地长度和宽度不宜小于15m×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10m,且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23、登高场地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24、灭火救援窗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小于2个。
25、消防电梯分别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应≥1台。
26、消防电梯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7、消防电梯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 室,其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 。
28、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9、在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30、消防电梯一般不应小于800 kg,且轿厢尺寸不宜小于1.5mx2m;消防电梯要层层停靠,包括地下室各层;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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