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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主要参数
一、火灾危险等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共分为 4 类 8 级,即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Ⅱ级)、严重危险级(Ⅰ、Ⅱ级) 和仓库危险级(Ⅰ、Ⅱ、Ⅲ级)。
二、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一)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1 的规定。
(二)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2 的规定。
参数修正
5.0.10 干式系统和雨淋系统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式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 5.0.1、表 5.0.4-1 至表 5.0.4-5 的规定值确定,系统作用面积应按对应值的 1.3 倍确定;
2.雨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 5.0.1 的规定值确定,且每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表 5.0.1 中的作用面积。
5.0.11 预作用系统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 5.0.1、表 5.0.4-1 至表 5.0.4-5 的规定值确定;
2.当系统采用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 5.0.1、表 5.0.4-1 至表 5.0.4-5 的规定值确定;
3.当系统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 5.0.1、表 5.0.4-1 至表 5.0.4-5 规定值的 1.3 倍确定。
5.0.12 仅在走道设置洒水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1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 5.0.1、表
5.0.4-1 至表 5.0.4-5 规定值的 1.3 倍确定,且喷头布置应按本规范第 7.1.13 条的规定执行。
(四)局部应用系统
12.0.1 局部应用系统应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8m 的民用建筑中,为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 ㎡的湿式系统。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 I 级场所。
12.0.2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5.0.1 条的规定,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 0.5h。
(五)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 5.0.14 的规定:
表 5.0.14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注:1.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 1m,喷水强度应增加 0.1L/s.m,但超过 9m 时喷水强度仍采用 1.0L/s.m。
2.系统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5.0.15 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 8m;当设置高度为 4m-8m 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 4m 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 0.5L/(s.m);当超过 4m 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 O.1L/(s.m);
4.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六)持续喷水时间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 1h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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