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布置
(1)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m²;
②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③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②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③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④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
⑤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²;
⑥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电影院、剧场、礼堂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②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²。
③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④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⑤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4)商店、展览建筑
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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