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类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相关消防技术,辨识、判断不同建筑材料和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建筑物构件的耐火极限以及不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组织研究和制定建筑结构防火的措施。
一、按使用性质分类
(1)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可分为住宅和公共建筑
(2)工业建筑。按照使用性质的不同,分为加工、生产类厂房和仓储类库房两大类,厂房和仓库又按其生产或储存物质的性质进行分类。
(3)农业建筑。指农副产业生产建筑,主要有暖棚、牲畜饲养场、蚕房、烤烟房、粮仓等。
二、按建筑结构分类
按其结构形式和建造材料构成可分为木结构、砖木结构、砖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钢混结构)等。
三、按建筑高度分类,可分为两类。
(1)单层、多层建筑。27m 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或已超过 24m但为单层)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2)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建筑。
我国对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称超高层建筑。
24 米:外救和自救的分界
50 米:半自救与全自救的分界
100 米:消火栓为主与喷淋为主的分界
1.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
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2.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住房。
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1.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 1500 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藏书量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5.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6.高峰使用人数超过 5000 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7.使用人数超过 500 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 200 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 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
8.建筑面积超过 15000 ㎡的其它公共建筑物。
9.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 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5.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 1/4 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m 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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