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
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布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6m 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 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常压运行,没有安全隐患,故可以安装在任何地方,这几年燃油燃气常压热水锅炉发展非常迅速,绝大多数单位的采暖、洗浴都是采用了这种锅炉。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的方式,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 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630kV·A。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4.12-8。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关于对燃油、燃气锅炉房通风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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