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布置要求
(一)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400m2。
(2)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3)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三)剧场、电影院、礼堂
(四)商店、展览建筑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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