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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题
1.该博物馆的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设置:
(1)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该建筑地上单层体积为11573×23.3÷4=67413m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体积大于50000m3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40L/ s,每个室外消火栓流量在10~15L/ s。因此,在该博物馆四周150m内应有4个或4个以上室外消火栓。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0L/ s时应将消防给水管道布置成环状,且向环状管网供水的输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2)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体积大于5000m3的展览建筑应设DN65的室内消火栓,其消防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0L/ s。同时使用水枪不少于4只,每根消防竖管最小流量不应小于15 L/ s。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0L/ 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体积大于25000m3的展览建筑,水枪的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0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该展览馆建筑面积为11573m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规定,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设计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对展厅、办公、会议、文博书店、茶座、贵宾接待厅等场所,应选择感烟探测器。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1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消防对讲电话插口及声光报警装置。火灾报警按钮至所在防火分区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30m。在消防控制室内除应设置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其联动控制设备外,还应设置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直通对讲电话总机,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等场所设有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3.该展览建筑中的中庭;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和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及地下或半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展厅、办公、会议、书店、茶座等场所,利用靠外墙上的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排烟窗的面积应占地面面积的2%~5%。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其机械排烟换气次数不应小于4次/h,且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走道、地下室等不能利用外墙窗进行自然排烟的场所,应设机械排烟设施,其排烟风机的风量,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另外,该建筑中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封闭楼梯间,应按防烟楼梯间设计,其楼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第五题
1.采用发烟装置向探测器施放烟气,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显示。探测器应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2.触发自检键,对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直流电源自动投入和主、备电源的状态显示情况。模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断路故障,查看故障显示。断路故障报警期间,模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能再次报警。
3.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验收要求如下。
(1)用尺测量控制器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主电源要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2)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所包括的内容如下:
1)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测试每个回路的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检验项目划分,见表2。
表2检验项目划分
A类检验项目 |
B类检验项目 |
C类检验项目 |
(1)系统内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的 (2)系统内设备及配件无国家相关证书和检验报告的 (3)任一器件或设备无法发出报警信号的 (4)任一器件或设备无法实现联动的 |
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共五项内容) |
除A类、B类检验项目外的其他检验项目均为C类检验项目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判定标准为:
(1)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无国家相关证书和检验报告;系统内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定为A类不合格。
(2)验收前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3)其余不合格项均为c类不合格。
(4)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复验规定:当A类、B类、C类检验项目中有任一项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后提交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按不合格项加倍抽验。
第六题
1.灭火器的配置要注意下列要求:
(1)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与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不相容。
(2)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不能用于A类火灾场所。
另外,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中规定,严重危险级的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为3A。
(3)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4)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5)推车式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是手提式灭火器的两倍。
2.灭火器配置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了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和碳酸氢钠
(BC)干粉灭火器这两种灭火剂不相容的灭火器。
(2)在A类火灾场所配置了不能扑灭A类火灾的碳酸氢钠(BC)干粉灭火器。
(3)MFZ/ABC4手提式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的A类灭火级别为2A,达不到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中规定的严重危险级的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为3A的要求。
(4)干粉灭火器出厂时间已超过10年报废期限,应予以报废。
3.灭火器的送修要求:
(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送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2)灭火器的维修期限:水基型灭火器为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为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4.干粉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10年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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