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安全疏散
15.4.1物流建筑的安全疏散应按其使用功能分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有关厂房和仓库疏散的规定。当丙2类作业型物流建筑层高超过6m,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超过规定值的1.25倍。分拣、输送设备的布置应满足人员疏散通行要求。
说明: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丙类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和多层厂房的最大疏散距离分别为80m、60m,大型的作业型物流建筑,由于体量大,其疏散距离难以满足该规定。由于作业型物流建筑不同于工厂的生产车间,没有产品制造过程,火灾危险性较同类生产厂房低;其人员荷载较学校、商业等民用建筑小,且均为内部员工,疏散速度快,因此借鉴了上述规范对民用建筑内设自喷设备时,疏散距离可以增加25%的规定,对丙2类作业型物流建筑内,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增加了25%。
层高超过6m以上,发生火灾后有容纳聚集烟气的空间,且建筑内设有排烟设施,在烟气层下降到2m以下的时间内(一般在15min左右),人员有较为充裕的时间疏散到室外,考虑报警时间2min~5min和准备撤离时间lmin~3min,最大距离75m~l00m,按照1.0m/s的速度,人员可以在l0min内逃生。
15.4.2对于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作业型物流建筑,当受到用地和工艺布置限制,疏散距离难以满足规定时,可采用疏散通道进行疏散。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设置在楼地面或建筑上部空间;当设在建筑上部时,应采取封闭形式,其承重构件和围护材料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由建筑内任一点至疏散通道的人口水平距离不应大于25m,由疏散通道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水平距离不超过本规范第15.4.1条的规定;
3疏散通道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施。
说明:作业型物流建筑具有体量大、空间高的特点,给员工疏散带来困难。美国联邦快递在本土的作业厂房采用设在厂房上部的疏散通道进行疏散,从员工任一作业点到通向疏散通道的竖向梯不超过25m,疏散通道为封闭的形式,解决员工从楼地面向室外大门疏散需要绕行房间设备、距离过远的问题。
15.4.3物流建筑的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不应采用提升门、卷帘门、推拉门。
说明:在卷帘门上设置的平开小门,因为有门槛和开启的不可靠性,不得作为人员疏散门。
15.5灭火救援
15.5.1建筑面积大于1500㎡且高度大于24m的单层高架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有周边长度的1/4作为消防救援面,消防救援面应设消防救援窗口以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该范围内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并应设置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救援窗口处宜设救援平台,救援窗口之间的竖向距离不宜大于Sm。消防救援窗口的设置、救援平台的尺寸及水平问距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本规范第15.5.3条的规定。
说明:物流建筑内的高架仓库,因作业流程需要,主要有以下几种布置方式:一种将高架仓库布置在不靠外墙的位置,在其周围布置进/出货、理货、分拣、配货等作业区;一种将与巷道垂直的短边布置在靠外墙处,还有一些将高架仓库靠外墙布置。
对于高度超过24m的单层高架仓库,由于其火灾负荷大,且因其高度超过24m,灭火比较困难,因此本规范规定建筑面积大于1500㎡且高度大于24m单层高架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设消防救援场地,在外墙上设置救援窗口和救援平台,为消防人员灭火提供有利条件。
高架仓库的特点是人员很少甚至无人,而且室内一般设极早期烟雾探测和自动喷水灭火设施。考虑消防设施及工艺流程需要,本规范规定:建筑面积大于1500㎡旦高度大于24m单层高架仓库,应留出周边长度的1/4作为消防救援面。
当留出1/4周长有困难时,消防队员可根据情况上到裙房的屋面,利用高架仓库外墙上设置的救援窗口和救援平台进行灭火,裙房屋面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消防救援窗口应正对货架通道设置,所以救援场地可不连续布置。
15.5.2物流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灭火救援窗口或室外楼梯,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15.5.3除存储型冷链物流建筑外,大型、超大型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的二层及以上各层应沿建筑长边设置灭火救援平台,平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3m和1.5m,平台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0m,平台宜与室内楼面连通,并应设置消防救援窗口或乙级防火门。
说明:在外墙设救援平台的目的是增加室内人员的逃生通道,人员可以在该平台等待消防人员救援。
15.5.4对于车辆进人物流建筑各楼层作业的运输车辆引道,其宽度、坡度、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15.6消防给水
15.6.1当存储型物流建筑净空高度超过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控制高度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15.6.2物流建筑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有2个及2个以上不同危险等级区域时,较高危险等级区域建筑顶部的喷淋保护应向外延伸4.6m。
说明:在作业型物流建筑中,有时候需要局部存储货物,如设置防火分隔,会对生产、操作带来不便。由于其所占面积相对较小,如全部区域按其级别设置防火设施,增加投资较多。采用喷淋保护向外延伸措施,可有效防止不同场所之间火灾蔓延,又避免带来上述的不便。
本条参照美国FMGlobal标准FMDS0809第2.3.3.5条制定:
“2.3.3.5Extendthehydraulicdesignforstorage,occupanciesatleast15ft(4.5m)beyondalledgesofthestorageortoawall,wheneverthereismixeduseoccupancy.Whenevertwoadjacentstorageoccupanciesareprotecteddifferently,extendthedesignforthehigherhazard15ft(4.5m)intothelowerhazardarea,ratherthanvice-versa.”(当一个建筑空间包含不同使用功能的区域时,存储区的喷淋保护区域应至少向存货区边缘外延伸4.5m,或者延伸到墙边。当两个相邻的存储区防火危险等级不相同时,按较高危险等级设计的喷淋区域向低危险等级区域延伸4.5m)。
15.6.3物流建筑的存储区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应采用湿式系统;
2在障碍物上或下安装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时,水力计算包含的喷头总数不宜超过14只。
说明:本条对物流建筑存储区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作出规定:
1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是由美国公司研发生产的,仅适用于温式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因此,在北方寒冷地区非采暖库房该系统的使用受到了限制。近年,美国针对上述寒冷地区非供暖库房,在早期抑制灭火系统基础上研发了一套系统,称为冷冻库灭火系统(VanquishFireSprinklerSystem),并已在工程中应用。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4.2.6条的条文说明中,提出可采用干式系统或预作用系统。对此,为保证系统的效果,建议采用冷冻库灭火系统。
2现有规范中,只提到按12只喷头计算,对有障碍物的情况没有规定,本条针对这种情况作了补充。喷头总数最多为14只,是参照美国FMGlobal标准FMDS0809规定的。
15.6.4储存或装卸可燃物品的货棚棚顶下应安装喷头;宽度超过1.2m的室外挑檐下,当堆放货物时应设置喷头;当仅供货物装卸等作业使用时可不设置喷头。喷头宜选用快速响应喷头。屋顶下设置的喷头应避开屋顶排烟窗。
15.6.5大型及以下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群可共用一套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等设施,且消防系统应按最不利点设计。
15.6.6物流建筑内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15.6.7危险品库的消防措施,应根据储存危险品的种类及存放形式确定。
说明:由于危险品种类繁多,应根据其货物性质,除采用常规消火栓系统和配置灭火器具外,分别采用雨淋系统、泡沫喷淋系统、自动干粉灭火系统和气体消防系统等措施。航空货运站的危险品,外包装要求严格,消防措施可根据外包装材料、物品类别等情况综合确定。
15.7排烟
15.7.1下列物流建筑和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旷的丙类作业区,建筑面积大于300㎡的丙类作业区的地上房间;
2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
3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作业型物流建筑。
说明: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厂房、仓库设置排烟设施的规定制定。此条规定不包括冷库。
15.7.2物流建筑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用自然排烟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自动开启方式时,作业区、存储区的排烟面积应分别不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2%、4%;
2采用于动开启方式时,作业区、存储区的排烟面积应分别不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3%、6%;
3仓库采用设置在顶部的易熔采光带(窗)进行自然排烟时,采光带(窗)应采用可熔材料制作,采光带(窗)的面积应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倍。
说明:自然排烟方式可采用可开启高侧窗、设置在顶部的固定采光带(窗)、自动排烟窗、屋面通风器或气楼等。厂房、仓库的排烟窗采用于动开启方式时,考虑到打开的角度不同或无法将全部窗同时打开等原因,故要求增大排烟窗的面积。
仓库堆放物资多,发生火灾后温度高,需要的排烟面积应增大,当仓库采用易熔采光带(窗)进行自然排烟时,采光带(窗)的面积应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倍。可熔材料系指在高温条件下(一般大于80°C)自行熔化并不产生溶滴的可燃材料。
15.7.3当物流建筑室内净高度超过6m时,建筑室内净高度每增加lm,排烟面积可减少5%,但不应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1%,且存储区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存储区建筑面积的1.5%。
说明:室内净高大于6m时,该空间具有一定的储烟能力,可减小排烟面积,但不得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1%。
15.7.4当采用高侧窗自然排烟时,应采用下悬外开的开启方式,且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当存储型物流建筑采用固定采光带时,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每400㎡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
15.7.5当物流建筑净高大于6m时,可不划分防烟分区,且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可不大于40m。
说明: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适当放宽,主要考虑净空较高的物流建筑蓄烟时间较长,且一般都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同时内部员工疏散时间较短。在屋面减少排烟口的设置,可以减少屋面漏雨点。
15.7.6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旷的物流建筑房间,其排烟量可按60m3/(h?㎡)计算,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2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时的物流建筑房间,其排烟量可按6次/h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30000m3/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15.7.7当物流建筑室内净高大于12m,采用自然排烟时,宜设置自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应设现场开启装置。
15.7.8消防排烟补风宜采用外墙大门和进风百叶窗自然进风方式,自动控制的大门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自然进风无法保证时,应采取机械补风。机械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15.7.9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分隔,其高度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00mm。活动挡烟垂壁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15.8火灾探测与报警
15.8.1下列物流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存储型建筑;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丙类作业型建筑;
3存储贵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
4物流建筑内的搬运车辆充电间(区)。
15.8.2搬运车辆充电间(区)应设置氢气探测器。
说明:在搬运车辆充电间(区)充电的蓄电池为铅酸蓄电池、镇铺蓄电池和其他碱性蓄电池,在充电或过充时会释放少量氢气,氢气聚集会引起爆炸,故本条规定充电间(区)应设置氢气探测器,其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相关规定。
15.8.3物流建筑高度大于12m的室内空间、低温场所及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场所,宜设置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货架内部的垂直方向上,每隔12m应至少设一层采样管网。
说明:本条规定主要参考北京市地方标准《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1026-2013制定。物流建筑会有大量的大空间场所及存放鲜活物品的低温场所,这些场所均不适用普通的点式感烟、感温探测器,因此,当需要在上述场所设置火灾探测器时,宜采用管路采样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温度低于0℃的低温场所安装该探测器时,探测器主机应安装在低温场所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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