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乡消防安全评估案例分析
一、情景描述
某乡总面积179km2,其中林地面积113km2,总人口13866 人,辖8个村民委员会,84个自然屯,119个村民小组,居住着苗、瑶、侗、壮、汉、仫佬、水等民族,其中苗族占总人口的46.3%,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 80%。该乡有丰富的竹木资源。当地群众依地取材,以木质结构住房为主,按风俗群居建寨,依山建房,沿坡群居,一个村寨一个群落。村寨规模大小不等,小则为十几户,大则上百户,且村寨之间距离很近。由于住房建造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的惨剧。
二、评估分析
1)该乡房屋大多是瓦木结构、砖木结构,耐火等级普遍为三至四级,加上村民习惯把生产、生活资料及农副产品存放在房屋内,大量的柴火、杂物堆放在墙根,增大了火灾荷载。
2)村寨房屋布局密集,无防火分隔。户与户之间屋檐紧紧相连,无防火间距,火灾容易蔓延。
3)村民防火意识薄弱,用火随意性大。民族村寨存在大量使用明火的情况。生活用火主要是柴灶,以明火取暖。村民习惯在二层设火堂、厨房,基本上不设置烟囱,炉灶旁还时常堆放有柴火,稍有不慎便引发火灾。
4)村寨用电线路为20世纪70~80年代安装,导线横截面面积小且直接敷设在房屋木结构上。随着村寨家庭电器的逐年增多,出现私自乱接电线、电器、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原有电气线路长时间超负荷运行,从而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5)许多村寨都建在半山腰和山顶,远离水源,人畜饮水困难,保证消防水源更难;灭火器材普遍缺乏,也比较简陋,难以组织有效自救;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信息不畅通、外部救援力量难以迅速赶到,错过了控制初起火灾的最佳时机,致使火灾大面积蔓延。
三、评估意见
(一)实施“电改”
消除电气火灾隐患,降低电气火灾发生率。结合农电改造工程,对乡里供电线路以及村民家庭中陈旧老化的电气线路进行改造,对每户木结构住房的室内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更换,穿管阻燃保护,安装空气开关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使供电线路和室内线路满足安全用电的要求。‘
(二)实施“灶改”
消除用火不安全因素,降低生活用火成灾率。结合农村沼气工程对村民用火方式实施“灶改”,实行三种模式,一是组织村民将厨房从二楼搬到一楼,硬化一楼用火周围地面,修建省柴灶,灶体为砖混材料。二是改火堂、炉灶、老虎灶为省柴灶,并对炉灶周围半径1m左右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并修建烟囱。同时,提倡使用安全、节能的新型燃料,如液化气、沼气等。三是鼓励群众改造厨房,从一楼砌砖到二楼,在二楼打好混凝土板面来建砖混厨房。上述三种模式,政府均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三)实施“水改”
增强村寨自救能力,提高火灾扑救成功率。村寨依山而建,水源匮乏。对于地处偏僻的村寨来说,充足的消防水源和简易有效的消防设施对村寨自防自救十分必要。因此,首先是抓好项目设计。按“一屯一方案”的原则,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水改”规划设计,并组织市、县专家和乡镇三级进行集中评审,优化设计方案。其次是整合发改、水利等部门人饮项目资金,在各村寨推广建造1~2个容量为120m3以上的高位消防水箱或水池,铺设与生活用水管网共用的消防给水管网,安装消火栓,并在村寨中修建储水池或者储水塘,配置手抬机动泵,切实保障了消防用水。
(四)实施“寨改”
把大寨分割为小寨,控制火灾发生规模。防火改造工程的寨改方案主要是划大寨为小寨,开辟防火带,把村寨分隔成若干防火区域。经过规划,50户以上的连片木结构房屋村寨,根据实际开辟宽度不小于3.5m的防火带,把村寨隔离成若干个防火区域,大寨化小寨。将处于防火带的木结构房屋拆掉,在原址上建起砖混结构房屋,形成相对安全的防火带。
(五)加强管理,构建长效管理体系
一是狠抓消防组织建设。乡成立了防火工作办公室(正式编制),明确1名乡镇政府干部为消防专干,每个村寨组建义务消防队。二是狠抓规章制度建设。制定《村寨防火工作实施细则》《村寨防火工作责任规定》及《村寨防火工作验收标准》等,印制《村寨防火公约》范本,普遍落实用火用电管理规定、生产生活用火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喊寨巡寨制度、义务消防队训练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消防宣传教育制度等。三是狠抓消防宣传工作。首先是广泛利用民族节日、文化和风俗习惯,通过电视科普片、广播、山歌、民谣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消防宣传,其次是采取在村寨设立消防宣传栏、固定宣传牌、设置防火标语、发放重特大火灾典型案例和防火知识挂图等措施,深入全面地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六)纳入规划
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信等公共设施,应纳入乡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四、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规定:农村的消防规划应根据其区划类别,分别纳入镇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应与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实施。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必要的消防力量和消防器材装备。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邻、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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