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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合同价款与支付
6.1.5.1 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 施工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合同价款应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和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书确定。合同价款可以按照固定价格合同、可调整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方式约定。
6.1.5.2 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主要是用于采购建筑材料。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
6.1.5.3 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然后,工程师进行计量。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不参加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6.1.5.4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用于工程上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以及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按比例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周期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追加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 竣工验收与结算 。
7.1 竣工验收中承发包人双方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责任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7.2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8 质量保修
8.1 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8.2 为了保证保修任务的完成,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保修金,也可由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内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结算和返还(如有剩余)质量保修金。发包人应当在质量保证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承包人。
9 其他内容
1.安全施工 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不可抗力事件
5.工程保险 6.履约担保
7.工程分包
10 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0.1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协商解除。(2)不可抗力。(3)当事人违约。
10.2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
10.3 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11 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
1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3)不按时支付结算价款。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11.2 承包人施工违约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1.3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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