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4. 82、合同的有效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确定、可能;
295. 83、三种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296. 84、无效合同的情形: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97. 85、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特征:可撤消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消权人;可撤消合同在未被撤消前有效;可撤消合同一旦撤消自始无效;
298. 86、构成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的条件:因重大误解定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合同;欺诈、协迫的合同;
299. 87、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消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置: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300. 88、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301. 89、全同履行的一般规则: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0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在地履行;
303.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04. 90、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价格调整;代为履行;提前履行;部分履行;
305. 91、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同时履行抗辨权;后履行抗辨权;不安辨权权;
306. 92、合同法规定,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合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07. 93、合同法规定了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08. 94、合同终止的几处情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个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09. 95、合同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法定解除的条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10. 96、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颔;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11. 97、违约责任有以下主要特征:以有效合同为前提;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312. 98、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行为客观存在;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313. 99、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314. 100、其他违约的情形:未防止损失的扩大;双方都违反合同;在第三人原因都造成违约;侵害对方权益;
315. 101、合同争议的解决:和解;调解(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法庭调解);仲裁;诉讼;
316. 102、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许可;
317. 103、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如下条件:已办理工程用地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划内,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确定建筑施工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8. 10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组织施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恢复施工前应当报验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19. 105、从业资格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单位资质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制度;
320. 106、企业单位条件要求: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金;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1. 107、建筑工程发包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筑工程发包分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原则;
322. 108、招标投标法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从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贷款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23. 109、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24. 110、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文件载明的如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栓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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