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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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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08年造价工程师考试5月5日-30日报名

  在2008年考试来临之际,为了帮助更多考生在有限的时间内通过造价工程师考试,考试吧环球网校2008年继续加强造价工程师课程的师资深度,力争在奥运年再攀新峰打造超高通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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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人考〔2008〕22号

  关于做好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26号) 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重庆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发〔2007〕187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8年5月5日-30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18日

  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14:00-17:00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10月19日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14:00-18:0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三、报考条件

  ㈠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㈡ 免试二科条件:

  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㈢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参加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须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级别、科目代码表

专业  专业代码  级别  级别代码  科 目  科目代码 
   01  免试类  2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1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2 

建 
01  全科类  4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1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2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3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  4 

装 
02  全科类  4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1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2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3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  5 

  五、报名要求

  各报名点均采用人事考试报名系统(现场摄像)报名。

  ㈠ 报名程序

  1.考生须仔细阅读考务文件中的报考条件,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由符合免试两科报考条件的考生提供)原件和所在单位出具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考生可在重庆人事人才网站点击“人事考试”栏目,下载“考试报名条件证明”),到报名点进行现场摄像报名。

  2.考生委托人代报名,被委托人须携带考生本人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和本款1条中规定的证件以及由考生所在单位出具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到报名点报名。

  3.跨省转考到我市报名的考生,必须带上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的异地转考手续及成绩证明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报名,否则,以往年度考试成绩视为无效。

  ㈡ 各报名点工作人员一是须对考生有效证件原件(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证)与考生本人(像片)进行核对,必须一致;二是须对考生提供的有效证件原件和考生报名条件证明进行资格审查;三是须对考生报名校对单上的姓名、学历、所学专业、所报级别和报考科目、身份证号码和续考生上年度档案号等内容核查准确无误;四是请考生认真核对报名校对单上的内容并签名确认。

  六、报名地点

  ㈠ 重庆市人事培训中心(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重庆市人事局102室,联系电话:86868725、86868726、86868727、67366827、67292666)。

  ㈡ 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江北区区府路1号附1号农垦大厦四楼,联系电话:67765252)。

  ㈢ 重庆人才大市场沙坪坝市场(地址:沙坪坝区三峡广场赛博五楼,联系电话:65410804)。

  ㈣ 重庆人才大市场大坪分市场(地址: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77号万友公司11楼1102房间,联系电话:68770085)。

  ㈤ 重庆市少年儿童图书馆辅导部(地址:渝中区长江一路11号<市急救中心对面,原罗斯福图书馆>,联系电话:63842665)。

  ㈥ 南岸区人事局职改办(地址:南坪福天大厦A座5楼,联系电话:62986606)。

  ㈦ 万州区人事局职称考试中心(地址:万州区国本路51号,联系电话:58233611)。

  ㈧ 涪陵区人事局考试科(地址:涪陵区兴华中路64号,联系电话:72227363)。

  ㈨ 黔江区人事局考试中心(地址:黔江区城西七路49号,联系电话:79222942)。

  ㈩ 永川区人事局职称改革办公室(地址:永川区人才市场<渝西大道147号>,联系电话:49822425)。

  七、考试收费标准

  ㈠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7元。

  ㈡ 新考生收取滚动考试成绩档案管理费20元/人(续考生不收取)。

  八、考场设置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在主城区统一设置,考生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

  九、教材征订

  考试使用2006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以下简称“培训教材”)。考试大纲及培训教材由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考生可到各建筑书店购买。您也可以在线购买订购热线:010-62199365

  十、其他要求事项

  ㈠ 请应考人员注意以下变化: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已于2006年12月11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5号部长令)已经废止。考试依据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的规定调整。《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详细内容可通过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首页(www.ceca.org.cn)下载。

  2.《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已于2006年7月3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共同发布(发改投资[2006]1325号),原《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计投资[1993]530号)已经停止使用。考试依据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有关规定调整。《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可从中国计划出版社购买(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部电话:010-63906433,网址:www.jhpress.com)。

  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为合格。

  ㈢ 造价工程师考试仍为四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为“土建”与“安装”两个专业,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㈣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它科目的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㈤ 考试时,应试人员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无编程功能计算器。

  ㈥ 各报名点务必于2008年6月6日前,将《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人数统计表》(附件)和现场摄像报名信息数据报送市人事考试中心,同时,将考务费一并缴清。

  ㈦ 本市其它未设报名点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收到文件后,应及时转发,积极做好考生的报名参考工作。

  ㈧ 考生到各报名点领取准考证的时间为:2008年9月29日后。

  ㈨ 办证时间和要求。考生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可在重庆人事人才网站(www.cqpa.gov.cn)点击“人事考试”栏目,查看《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证时间表》中的办证时间,按《办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须知》的要求,办理资格证书。

  附件: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人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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