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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税法的角度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施工企业对外提供施工劳务并购入材料与分包商按合同价款结算可以视为一种兼营行为。如果自用的材料与统一购入后又按合同供给分包商的材料分别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购入的货物销售给他人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分别核算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机关确定。当采用“甲供料”材料管理核算方式时,它不同于以材料抵工程预付款的情况。“甲供料”实际上是一种销售行为,因此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当一项工程中有“甲供料”时,就会涉及到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问题。可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甲供料”的帐务处理只通过往来帐户转账抵消应付应收款项,所以“甲供料”的核算存在一个税务上的盲点。
2、施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属于应税劳务,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虽然税法这样规定,可是在实际操作中是以开出工程结算发票时同时计算税金的,因为,“甲供料”在实际操作中为操纵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留有空间,通过对冲往来帐户来抵消材料款和工程款两笔不同的交易的做法来减少分包商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成本已达到减少计提税收的目的。这种做法并不是所谓的狭义或者广义的税收筹划,它实际上是一种导致税款流失的行为。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相应的,根据营业税来计提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也会因营业税的少计而减少。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的核算材料的成本即掌握工程的进度,正确的计算税款。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甲供料”的材料管理核算办法。
1、考虑到批量购货的价格折扣的优惠和大型的总承包商的购货渠道信息的畅通,可以由总承包商统一购货,或由专门的材料分包商来统一购货,这样既可以保证材料的采购成本也可以从基本上保证工程的质量。当然这其中需要有独立的第三方来监管(比如业主)。但是采购材料的收货方可以是分包商。材料不应直接进入总承包商的工程成本,而应通过对分包商的工程计价转入工程的成本。材料的消耗进程由分包商而不是总承包商来记录。这样可以使材料的账面流转和实物流转相一致,合理地估计完工进度,正确确认收入和成本。此外,总承包商可以通过与分包商签订代为购货合同,根据提供的代购劳务来收取劳务费。这样就不会涉及到根据合同的材料款而须缴纳营业税或者是增值税的问题,而且计税依据是提供的劳务所收取的而不是材料款这样可以合法的避税。
2、营业税的缴纳由总承包商在与业主结算时统一缴纳。为了加快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事业,我国在税收方面对基础设施的建设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优惠。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可以区分为免税或是应税的项目。如果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是应税项目,由总承包方在与业主结算时按照总承包的整个工程造价统一缴纳税金。总承包方开具免税证明单给分包单位,分包商根据免税证明来办理退税。如果业主与总包方签的项目是免税的,对分包方来说应该也是免税的,但由于免税额是有规定的,就是总承包商与业主的合同量,只能开一次,而分包方在确认工程收入开具发票时需要缴纳税金,但是可以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把这部分税金签在合同里面,弥补税款。
总之,在施工企业中由于材料所占的比重很大,为了正确核算材料成本和估计完工百分比,材料的管理应该更加科学、客观。材料的成本的控制和管理的方法有待进一步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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