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考点:短期借款(第三章 负债)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即≤1年)的各种款项。
1.取得和偿还
企业通过"短期借款”科目核算短期借款的取得、偿还情况。取得短期借款时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偿还时借记”短期借款”科目。
(1)取得短期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2)归还短期借款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2.计息
(1)如果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期支付的,如按季度支付,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起归还, 并且数额较大的,应采用“月末预提方式”进行核算。
(2)如果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起归还,但数额不大的,可以不采用预提方法,而是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短期借款利息属于筹资费用,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实际支付利息时根据已经预提的利息 借记“应付利息" 科目,根据当期应计利息 ,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根据应付利息总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注意:计提短期借款的利息时,应使用“应付利息"科目,但最后一期的利息可以在实际支付时直接借记“财务费用”科目,不再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1)短期借款利息
①直接支付利息方式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②预提利息方式
计提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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