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诉讼(P27)(★★★)
1.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2005年多选题)
(1)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情形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起诉和受理
(1)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相关链接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相关链接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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