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P35)(★★★)
1.劳动关系的建立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2011年单选题)
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2011年多选题)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3.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2011年判断题、2013年判断题)
【解释】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1·判断题】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011年)
【答案】√
【例题2·判断题】甲公司招用王某时,要求其缴纳600元的工作服押金,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3年笔试)
【答案】√
【解析】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劳动合同的订立(2011年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
(1)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解释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解释2】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判断题)
【解释】(1)自用工之日起的第1个月(在合法的缓冲期内),按照正常工资发放;(2)自用工之日起的第2个月至第12个月(共计11个月),每月支付2倍工资;(3)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后,由于劳动者已经得到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表2-1 劳动合同的订立
情形处理方法
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超过1个月不满1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1)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满1年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1)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2)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职工名册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2)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013年新增)
6.非全日制用工(2013年新增)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例题·单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3年机考)
A.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B.用人单位终止用工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C.用人单位不能随时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
D.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案】B
【解析】(1)选项A: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2)选项BC: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3)选项D: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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