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
1.企业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当作为投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可供出售债券的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日。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可供出售债券的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按照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将应减记的金额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同时直接冲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己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当在原己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转回,同时调整资产减值损失或所有者权益。
(1)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按照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2)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按已恢复的金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日。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出售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等科目,按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按照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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