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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复习要点讲解(28)

来源:考试吧 2016-08-16 10:00:11 要考试,上考试吧! 初级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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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契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的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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