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事实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
【知识详解】
考点:法律关系的客体
类别 |
具体阐述 | ||
物 |
分类1 |
自然物 |
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 |
人造物 |
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 | ||
货币及有价证券 |
—— | ||
分类2 |
有体物 |
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 (如天然气、电力等) | |
无体物 |
如权利、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 | ||
人身、人格 |
(1)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当人的头发、血液、骨髓、精子和其他器官从身体中分离出去,成为与身体相分的外部之物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视为法律上的“物”,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 ||
精神产品 (2020年调整) |
(1)也称智力成果,如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2)精神产品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音、录像等) | ||
行为 |
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
考点:法律事实
核心特征 |
细化阐述 | ||
法律 事件 |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
绝对事件 |
如地震、洪水、台风、生老病死等(自然现象) |
相对事件 |
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社会现象) | ||
法律 行为 |
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分类 |
合法行为 |
违法行为 | |||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分类 |
积极行为(又称作为,如签发支票) | ||
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如竞业限制) | |||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类 |
意思表示行为(如签订合同) | ||
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 |||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分类 |
单方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 | ||
多方行为(如合同行为) | |||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分类 |
要式行为(如票据行为) | ||
非要式行为(如口头订立的合同) | |||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分类 |
自主行为 | ||
代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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