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募基金行为监管
我国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的重点集中在募集环节,主要体现为:确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禁止公开宣传推介;规范基金合同必备条款并强化违反监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对象的限制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 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上述法规规定。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①净资产不低于1 000万元的单位;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上述第①②④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合格投资者制度是非公开募集基金在募集对象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在我国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等金融领域都有所体现,是将风险不同的金融产品提供给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的“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体现。对公开募集基金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依靠强制信息披露等全方位监管制度来实现,而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力度小,相应要求投资者应当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以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限制合格投资者的人数的依据在于防止非公开募集基金丧失其私募特征而构成实质上的公开募集基金。《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标准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因此,如果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对象累计人数超过200人,就构成了公开募集基金,应当按照公开募集基金接受监管。
(二)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推介方式的限制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对象是特定的,这就决定了采用非公开方式推介是其区别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关键性特征。如果允许采用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宣传推介,就违背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根本属性。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公开募集基金份额的转让,基金份额持有人也不得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向非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上述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三)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
基金合同是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等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基金合同对基金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也是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法律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捂下列内容: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②基金的运作方式;③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④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⑤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⑥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⑦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⑧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⑨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⑩基金财产清算方式;⑩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有限合伙方式组织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④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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