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津人社规字〔2020〕7号)的政策解读
政策问答
一、本市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坚持服务发展,突出实体经济、管理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等岗位特点,坚持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分级分类评价,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坚持促进人才开发使用,创新评价机制,拓宽申报渠道,激发经济专业人员活力,形成覆盖广泛、专业合理、评价科学、运行顺畅的经济系列职称制度,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经济专业人才支撑。
二、经济系列职称评价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含驻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经济专业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经济系列职称评审。
三、经济系列的专业设置是什么?
答:根据人社部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市经济职称系列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与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今后,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从业人员数量、评价需求等因素,及时进行调整。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设置按国家统一公布的执行。
四、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的层级和名称是什么?
答: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为体现专业属性,在职称证书中标注相应专业,如,经济师(金融)、高级经济师(金融)等。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等部分专业直接以专业命名,如: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助理知识产权师等。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对应十一至十三级。
五、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如何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
答: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的,可直接对应为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探索会计、统计、审计等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专业)与经济职称系列的有效衔接,持会计、统计、审计中级职称证书、符合报名条件的可报考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持会计、统计、审计高级职称证书、符合正高级经济师相关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评审,持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证书的不得参加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考试或评审。
六、经济系列职称评价把什么放在首位?
答: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以德为先,引导经济专业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对存在学术造假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七、经济系列职称评价如何突出创新能力、业绩贡献?
答: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重点评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凭主持或参与完成的研究报告、项目总结、工作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探索构建体现市场与社会认可的指标与方法。
八、经济系列职称的评价标准如何掌握?
答: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经济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对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九、经济系列职称评价的方式有哪些?
答: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本市经济专业人员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审,须达到高级经济师考试全国统一合格标准。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可综合运用面试答辩、个人述职、业绩分析等多种形式,给予客观评价。
十、经济系列的职称评价机构是哪里?
答:市人社局是经济系列的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天津市经济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负责承担社会化人才评价工作。本市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由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承担。
十一、经济系列职称评价如何向优秀人才和基层一线倾斜?
答:对下列经济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在经济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工作的;在新经济业态工作的;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重点考察在基层的工作业绩,还可适当放宽科研能力要求。
十二、经济系列职称如何使用?
答: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经济系列职称评审。加强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经济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经济系列职称考试或评审。
十三、经济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有何要求?
答:经济专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用人单位应支持经济专业人员参加培训。
十四、经济系列职称证书在京津冀通用吗?
答:经济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十五、如何优化经济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服务?
答: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经济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进一步畅通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经济专业人员可在本市非公经济职称专办窗口申报经济系列职称。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十六、如何强化经济系列职称评审过程管理?
答: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专家库中积极吸纳财税、金融、工商管理等经济领域的权威专家,以及一定数量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同行专家,扩大评审专家覆盖面。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应包含一定数量非本单位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当次评审专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十七、如何加强经济系列职称评审监督管理?
答:市人社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经济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开展考务监督工作,对考试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
十八、本实施意见何时生效、何时废止?
答: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天津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人专〔1994〕57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正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31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67号)同时废止。已颁发的本市经济系列职称证书,在本实施意见正式施行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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