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增值税制 |
第 3 页:第二节 消费税制 |
第 4 页:第三节 营业税制 |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关于销售额范围的特殊规定: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除外,应以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价款征收增值税)。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及收取包装物押金是否计人销售额的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元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中,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企业向有长期规定购销购销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物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6、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及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l+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对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消费税税额。
7、外汇销售额折合人民币销售额的计算
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8、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具体包括: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凡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 (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师代开专用发票,按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 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凡未加盖的,购货方 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②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适用于从境外购进货物的情况。
③收购免税农产品计算的增值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和13%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 =买价×扣除率(13%)
④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7%)
其中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铁路、公路联运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能依据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⑤混合、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②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对比。
未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增值税应收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消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纳税人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扣税凭证不合格 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二)简易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实行简易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注意】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中含消费税,但是不含增值税。
六、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 000~5 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 500~3 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二)免征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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