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1.权责发生制
2.税法优先原则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三)亏损弥补
亏损:按税法计算的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五)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011年新增)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收入确认(掌握)
(一)收入总额
(二)、(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一定要区分两者)
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
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 |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
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四)熟悉一般收入项目的确认:权责发生制原则
(五)熟悉特殊收入项目的确认
收入类型 |
收入的确认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在应付当天,无论是否收到,都要确认收入。 |
接受捐赠收入 |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
七、掌握税前扣除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2.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3.不征税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则
4.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二)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补充保险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除
3.利息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4.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5.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6.职工教育经费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10.境内机构、场所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
11.公益性捐赠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含)的,准予扣除。
(三)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违法支出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支出
5.超标的捐赠支出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它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9.企业依法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
10.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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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熟悉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资产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
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了解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2. 熟悉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出租方提折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承租方提折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了解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直线法
4. 熟悉最短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5)电子设备:3年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1.了解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方法
2.熟悉最短折旧年限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10年;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四)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了解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得计算摊销扣除的无形资产
2.熟悉无形资产的摊销
(1)直线法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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