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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民法基础知识详解

2010年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7日举行。考试吧特整理了“2010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民法基础知识详解”,帮助大家巩固知识。更多关于2010年经济师考试辅导资料请访问考试吧经济师频道。
第 1 页: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第 2 页:二、民事主体
第 4 页:三、民事法律行为
第 5 页:四、代理
第 6 页:五、民事权利
第 8 页:六、民事责任
第 10 页:七、诉讼时效

  8、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当事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Ø 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的减少;

  Ø 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失去实际可以获得的利益。

  (3)违约行为和损失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9、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支付定金等。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 约定的,除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或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以外,对方要求履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

  Ø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Ø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Ø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行为。

  Ø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Ø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Ø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违约金

  Ø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Ø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Ø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Ø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定金

  Ø 定金是担保的一种形式,是指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

  Ø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Ø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Ø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0、免责事由

  (1)概念

  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2)法定免责事由

  Ø 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

  Ø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Ø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Ø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Ø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约定免责事由

  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1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

  (1)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民事责任

  Ø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Ø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Ø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2)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 ( 版权 )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3)侵害公民身体的民事责任

  Ø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Ø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4)侵害其他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Ø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Ø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同样享有以上权利。

  12、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Ø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Ø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Ø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Ø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Ø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Ø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3、侵权赔偿责任的范围

  (1)财产损害

  Ø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Ø 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J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

  J 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Ø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

  J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J 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2)人身损害

  Ø 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Ø 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精神损害

  2001 年 3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 ,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依据。

  (4)其他相关规定

  ① 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②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③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④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⑤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⑥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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