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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行政法基础详解

  4、行政复议的管辖

  Ø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海关、金融、 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Ø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J 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 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并告知申请人。

  J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J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的决定

  Ø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通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Ø 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复议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Ø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并最终做出复议决定。

  Ø 复议机关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应当就有关行政争议做出结论性决定,并按照决定内容做出复议决定书。

  u 例题:

  1、(课后习题)下列各项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

  A. 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

  B.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不服的

  C.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D.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E.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正确答案:ABDE

  5、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Ø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Ø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Ø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6、行政处罚的管辖

  (1)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拥有处罚权的机关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和分工。

  (2)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地域管辖、职权管辖和级别管辖。

  Ø 在我国,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Ø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7、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政机关和组织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Ø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Ø 对14周岁以下的人,不予行政处罚;

  Ø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Ø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Ø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Ø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Ø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Ø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Ø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6)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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