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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民法基础知识详解续

2010年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7日举行。考试吧特整理了“2010年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民法基础知识详解”,帮助大家巩固知识。更多关于2010年经济师考试资料请访问考试吧经济师频道。

  7、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

  (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原则上是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

  (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标准。

  (3)在违约责任的归责问题上,现行《合同法》则采取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4)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有不可抗力可以根据其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8、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当事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Ø 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的减少;

  Ø 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失去实际可以获得的利益。

  (3)违约行为和损失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9、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支付定金等。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 约定的,除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或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以外,对方要求履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

  Ø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Ø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Ø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行为。

  Ø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Ø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Ø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违约金

  Ø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Ø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Ø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Ø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定金

  Ø 定金是担保的一种形式,是指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

  Ø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Ø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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