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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初级经济基础: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

2010年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7日举行。考试吧特整理了“2010初级经济基础: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帮助大家巩固知识。更多有关经济师考试信息请访问考试吧经济师频道。

  7、审判监督程序

  (1)定义

  Ø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Ø 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2)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Ø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Ø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Ø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Ø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Ø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Ø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Ø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Ø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Ø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Ø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Ø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Ø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Ø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Ø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提起再审的途径:

  Ø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Ø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Ø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2 年内提出;2 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

  Ø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当事人申请再审而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当事人申请再审而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Ø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按第一审程序审理;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8、督促程序

  (1)概念与适用范围

  ① 概念

  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② 性质

  由于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是直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并不经过审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所以,它属于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

  ③ 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2)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1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15 条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Ø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的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Ø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Ø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Ø 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J 支付令的送达应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

  J 如果债务人不在我困境内,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3)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

  Ø 债权人依督促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应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如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收据等。

  Ø 支付令的申请应当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Ø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 5 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Ø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否则,应以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4)支付令的效力

  Ø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Ø 对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认为支付令有错误,而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应履行支付令所载支付义务的一种意思表示。

  Ø 债务人口头异议无效。

  Ø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生效,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Ø 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Ø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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