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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讲义(33)

考试吧提供了2010年初级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章节讲义,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备考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

  第三十二章 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

  一、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

  (一)民事诉讼概述

  考试内容: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家审判机关及其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

  我国的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3.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

  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①重大的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该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特殊情况下,《民事诉讼法》规定某些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实行协议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裁定管辖

  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即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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