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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6.检察监督原则
7.支持起诉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
2.回避制
3.公开审判制(注意例外情况)
4.两审终审制(注意例外情况)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
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级别管辖:
1.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①重大的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辖适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便于原告充分行使诉权,便于法院审理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某些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第一审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簿易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在简易程序中可以口头起诉、口头答辩。简易程序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需实行合议制,但要有书记员作记录。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和两审终审
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逾期不上诉的,原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裁定。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二)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分别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和30日内审结。
审判监督程序:
1.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2.三类再审程序的提起
①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②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
③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3.再审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执行申请: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措施:
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措施有:
1.查询、冻结和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7.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8.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限制出境。
11.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
12.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执行中止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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