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法与税制
一、税法概述
(一)税法概念
1、定义:
税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税务征管机关从事税收管理与纳税人从事缴纳活动的法律依据。
2、含义:
(1)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括税收体制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税收管理关系和其他税收关系
(2)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一系列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3)税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二)税法的渊源
税法的渊源即税法的法律渊源,一般是指税法的效力来源,即税收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税法属于成文法而不是习惯法,即税法是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认可的,不是对人们自觉形成的纳税习惯的立法形式予以认可
1、税法的正式渊源―――在我国,税法的正式渊源是指由国家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作为税法渊源的制定法
(1)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税收法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3)税收法规―――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其效率低于正式的税收法律,如,税收条例(包
括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所属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5)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我国同有关国家谈判签订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税收协定也构成我国税法的渊源。
2、税法的非正式渊源
不能作为税收执法和司法的直接依据,但也对税收执法和司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我国,税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指习惯、判例、税收通告。
(三)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为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是确定国家征税和私人纳税义务的根本原则。
含义:税法主体及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纳税。
该原则的宗旨在于保障私人财富无偿转归国家所有这一重要事项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界定,使之规范化并具有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内容:
(1)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
(2) 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构成课税要素税收征收程序的法律规定,必须尽量明确不出现歧义。
(3) 课税程序合法原则:税务机关应以法律赋予的一切必要手段,依法确定有效的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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