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
第 3 页: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 |
八、熟悉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资产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
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了解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2. 熟悉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了解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直线法
4. 熟悉最短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5)电子设备:3年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1.了解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方法
2.熟悉最短折旧年限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10年;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四)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了解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得计算摊销扣除的无形资产
2.熟悉无形资产的摊销
(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五)其他资产的税务处理
1.熟悉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范围 | 最短摊销年限 |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
2.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3.存货的税务处理
存货的计价方法无后进先出法。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六)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1.基本规定
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2.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3.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税务处理:
(1)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非股权支付部分: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九、掌握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直接抵免+间接抵免
2.我国实行限额抵免,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3.境外所得纳税时:遵循“多不退,少要补”的原则
十、掌握税收优惠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2.关于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100%扣除。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加速折旧的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或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7.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一、熟悉源泉扣缴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十二、掌握特别纳税调整
(一)转让定价调整
调整方法: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二)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预约定价安排
(四)提供相关资料
(五)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六)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七)防范资本弱化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以下规定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金融企业,5:1;(2)其他企业,2:1。
(八)一般反避税规则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九)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补税期间,按日计算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法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述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十)追溯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十三、熟悉征收管理
注意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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