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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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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财政》复习笔记

 
四、国家预算管理体制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预算管理体制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以增强考生对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认识,提高考生对完善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各项措施的理解。
  考试内容
  (一)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和内容
  掌握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基本概念、掌握预算管理体制的内容。
  1.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
  简称预算体制,也称财政体制,是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划分各级政府的预算收支范围,规定预算管理权限与责任的一项根本性制度。
  广义:各级政府之间和国家与企业单位之间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职权方面的制度。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国有独资公司财务管理体制、文教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体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
  狭义的预算管理体制就是预算体制本身。
  2. 预算管理体制的内容
  (1)确定预算管理的主体和级次
  我国预算管理主体按照我国的政权机构分为5级:中央、省、市、县、乡。
  (2)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预算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事权与财权相统一”、“收支挂钩、权责结合”等原则
  (3)预算管理权限的划分
  分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的权责范围。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负责审查、批准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各级政府主要负责编制本级预、决算草案,汇总下级预算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决算草案,组织预算执行,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4)预算调整制度和方法
  一般由财政部门提出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人大常委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预算管理体制的实质是各级预算主体独立自主的程度,正确处理预算资金分配和管理上的集权与分权,集中与分散的关系。
  (二)我国预算管理体制的演变
  熟悉我国实行过的三种财政体制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从新中国成立之初—1993年,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1.统收统支出体制:高度集中的预算管理体制,是1950—1952经济恢复时期的预算体制,在三年调整时期和文革时的部分年份也用过。特征:财力、财权高度集中于中央。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1953—1979年实行。
  特征:1)中央统一制定预算政策和预算制度,地方按预算级次实行分级管理;
  2)主要税种的立法权、调整权、减免权集中于中央,各级收入由地方统一组织征收,分别入库;
  3)由中央按照企事业行政隶属关系确定地方预算的支出范围;
  4)由中央统一进行地区间的调剂;
  5)地方预算基本上是以支定收,结余可以留用;
  6)体制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一定”或“几年不变”。
  3.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1980—1993年实行,也称“分灶吃饭”体制。将国家预算划分四种(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对地方的调剂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按收支范围给地方一个基数包干。特征:由中央统一确定地方的收支范围,地方在收支范围内人有较大的财权,调动了地方理财的积极性。
  (三)分税制
  掌握分税制的基本含义,掌握现行分税体制下支出划分的范围,掌握收入划分的主要内容,掌握与分税制配套的主要相关措施的基本内容。
  分税制核心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来确定相应财权,按税种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分税、分权、分征、分管是其特征。
  1994年起全面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1.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1) 依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
  (2) 依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各级财政的收入。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中央固定收入:关税、船舶吨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铁路、邮政、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等集中缴纳的收入(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地方固定收入:营业税(不含中央营业)、地方企业上缴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中央)、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政权交易印花税。
  2. 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相关措施
  1)改革税制,使之与分税制相衔接;
  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度。
  改进和完善所得税制度。
  改革和完善其他税种。
  2)采取统一的客观标准,科学地核定地方收支基数;
  分税制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对地方收支的计算采用“因素法”,以取代过去的“基数法”
  3)建立税收返还制度;
  核定税收返还基数(1993年为依据);确定税收返还递增率(1:0.3)。
  4)建立转移支付制度;
  原则:保留地方既得利益;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基础上,转移支付有所侧重,重点是缓解地方的突出问题,并向少数民族地区适当倾斜;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财力主要来自于财政收入的增量,转移支付额由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和政策性转移支付额组成。
  转移支付的具体方式分为:一般均衡拨款和专项拨款两种。
  5)设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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