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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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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冲刺讲义(7)


  ――合同的担保
  
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1,保证
  保证人: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2,抵押
  概念:在抵押关系中,抵押物品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物: 分清可以抵押和不可以抵押的范围,注意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所有权不可以。
  抵押物 应到相应机关办理登记。
  3,质押
  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以作为质物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的设立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注意:抵押、质押的区别在于: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转移对质押物的占有。特别留意一下:
  (1) 担保法要求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对于其他财产,担保法没要求进行登记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两种情况下抵押合同生效时间不同。
  (2) 担保法要求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抵押物类型不同,登记部门也不同,注意课本285页下方给出的不同抵押物的登记部门;担保法没要求办理登记的,若当事人自愿登记,登记部门是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3) 留意可以作为质物的权利
  (4)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留置
  留置的对象是动产。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5,定金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公司法律制度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另外,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2007年新加入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容,需注意其中的特别规定。
  1. 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对此有一些特别规定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注册资本最低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10万元

注册资本最低500万元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有公司住所

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确立设立方式,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

第一,订立公司章程

第二,订立公司章程

第二,股东缴付出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第三,发起人认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三,验资

第四,验资并召开创立大会

第四,设立登记

第五,设立登记


  2.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都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职权类似。
  (2)董事会和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成员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成员5-19人。二者的职权类似。
  经理都由董事会聘任,并对董事会负责,职权类似。
  (3)监事会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职责类似。
  (4)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
  3,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一人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董事会经授权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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