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若是吸收合并,则被吸收的公司解散;若是新设合并,则合并各方解散,成立一个新的公司。
公司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之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解散、清算
1.公司解散
解散原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清算
清算组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证券机构
1,证券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根据业务范围的不同,对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有不同要求。
设立条件: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等
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包括对人事、风险及业务的管理
人事管理:掌握各种违规违纪人员在证券公司任职的限制条件,及其他不得在证券公司兼职的人员。
风险管理:净资本或其他风控指标监控;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要求。
业务管理:
证券公司必须将经纪业务、承销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业操作。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禁止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证券公司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服务需要经过监管机构批准。
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不得在未经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证券交易所
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之分,我国是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风险防范:设立结算风险基金,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帐户。
4,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法规定,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经验。
掌握其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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