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违反税务管理法规的各项处分;
偷税、欠税、逃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行为;
漏税行为;骗税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抗税行为。
行政处罚:
由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漏税、欠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所应纳的税款;
加收滞纳金;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税务人员与纳税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义务人偷税或者骗税的行为;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义务人财物,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税务义务人的行为;
税务人员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行为。
(2) 刑事责任
虚开、伪造、非法?+-?增值税发票或虚开、伪造、擅自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3年以下,2-20万元。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增值税发票:5年以下,2-20万元。漏税、欠税、逃税数额在1-10万元的,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抗税处以3年以下;骗税数目较大的处以5年以下。
16、中国的税收原则:财政、经济、社会三原则。
1.财政原则(财政收入原则)
财政原则:具体可以分为足额、稳定和适度。在税制设计上应采取宽税基、低税率的基本思路。
2.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效率):使税收的征收活动能够发挥调节优化经济结构的作用,引导经济的良性运行,尽量避免使经济结构扭曲或失衡,减少效率损失,尤其要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
3.社会原则(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分为横向与纵向。横向体现人人平等思想。纵向体现能者多纳思想。纵以横为前提和基础。横是纵的特例和环节。(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采用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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