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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合同法律制度(2)

2010年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7日举行。考试吧特整理了“2010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同法律制度”,帮助大家巩固知识。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合同履行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人得到完全实现。

  2、原则内容:

  (1)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间适当、履行方式适当。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相互提供条件和方便以利于合同履行

  (4)经济合理原则:履行合同时要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例题9:2004年单选】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同履行基本原则的是( )。

  A.提前履行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协作履行原则

  D.经济合理原则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例题10:2004、2007年、2008年单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的费用负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法律规定,应按( ) 的办法处理。

  A.由享受权利一方负担

  B.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C.由获得利益一方负担

  D.由双方平均负担

  【例题11:】在合同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关于合同履行规则的提法( )是正确的。

  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B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D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

  (1)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约定由乙向丙履行债务,乙未履行,则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五)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权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注意: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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